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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侑成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蘇雅華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蘇雅華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清豐段283-11地號土地及其上467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
人、
抵押權
人、
債務人
暨
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