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余佩倩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先豪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先豪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先豪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和平段五小段311、311-1地號土地及其上996、105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