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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陳玉春  

關  係  人  王祈諴即祈大工程行



             陳明長即有勤起重工程行


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玉春於民國112年9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關係人王祈諴即祈大工程行對聲請人債務人,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2年8月3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聲請人執有⑴相對人陳玉春及關係人陳明長即有勤起重工程行於112年4月27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13年8月31日,面額4,428,000元之本票;⑵相對人陳玉春及關係人王祈諴即祈大工程行於112年8月30日共同簽發,面額10,240,000元之本票,經提示僅獲部分付款,尚欠11,117,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買賣契約書、本票2紙(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鳥松
仁和
738-5 
(空白) 
81.97 
全部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322 
仁和段738-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41.76
二層:46.6
三層:44.18
突出物一層:18.6
合計:151.14
陽台:13.08

全部
神農路493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