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蔡錫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馬嘉良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馬嘉良所有坐落高雄巿仁武區豐禾段629-5地號土地及其上1851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二、請提出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第2項第4款、貸款契約十一條第2項第4款約定,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