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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吳瓊城  
相  對  人  旭鋐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鋒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法院自亦應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此觀諸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而依動產交易法第3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動產擔保交易,亦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月24日以附表所示之動產作為其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112年11月21日起至116年11月30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113年2月29日辦妥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12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6,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違約金按契約約定計算,並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相對人因經營不善,自113年10月2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5,245,969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列印、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對相對人以114年1月6日橋院甯非欣113年度司拍字第221號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得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4年1月19日合法送達,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附表:
編號
標的物名稱
規格及型式
製造廠商
廠牌
出廠年月日
(民國)
單位
數量
1
脫水機
工業脫水機大型離心式甩乾機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2
輪輾機
LM-180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3
壓球機
GYA-52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4
堆高機
LEO-2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1
5
集塵設備
QY-4500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6
天車
2.8噸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台
1
7
廠務設備
電控設備
全友通
全友通
113.1.11
 式
1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