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30號
聲 請 人 歐林秀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二、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同段127建號最新第一類土地及建物謄本(台端提出之土地、建物謄本列印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日,
迄今已逾1年之久)。
三、相對人緣木創作藝術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