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23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邊、黃建華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邊、黃建華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黃邊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右昌段六小段1689、1690地土地及其上1353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
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