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徐健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分別於㈠民國107年7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8,73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7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㈡民國107年7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債務,設定新臺幣(下同)4,5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7年7月19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分別於㈠107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7,27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7月24日起至137年7月24日止,分3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相對人自113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後,未獲置理,依約喪失分期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6,137,00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107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2,37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7月24日起至137年7月24日止,分3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113年10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後,未獲置理,依約喪失分期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985,67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㈢107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41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7月24日起至137年7月24日止,分360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113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經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催告相對人後,未獲置理,依約喪失分期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196,17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相對人逾期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高雄
左營
菜公
 二
1056
(空白)
871
1/155
2
高雄
左營
菜公
 二
1074-61
 (空白)
   61
全部
3
高雄
左營
菜公
 二
1074-73
 (空白)
 1,106
  1/41
4
高雄
左營
菜公
 二
1078-20
 (空白)
  261
  1/155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361
菜公段二小段1074-61地號土地
鋼筋混凝土造4層
1層:46.45
2層:49.72
3層:51.07
4層:44.47
屋頂突出物:25.96
合計:217.67
陽台:19.41
雨遮:2.38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