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50號
代 理 人 陳小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秀春、
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貴公司所提出個人之一般共通條款授信約定書第五條、第二項、第㈠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須定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相對人黃秀春、關係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載有債務人黃秀春之戶籍地址、債務人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及其
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之催告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
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3月11日)時,已屆期之
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