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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俊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孟祥紅、蔡銘城即蔡紀豪之 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 繼承人蔡紀豪之祖父蔡新義之死亡除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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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