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郁庭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秋芳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秋芳、
債務人郭武章、債務人黃于倢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勝漳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