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8號
代 理 人 黃靜茹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凱翔、許筑鈞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許凱翔、許筑鈞、
債務人邱明輝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所有坐落高雄巿阿蓮區和蓮段918、919地號土地及其上6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
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債務人
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