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耀申即陳宗昇之
繼承人、陳宇廷即陳宗昇之
繼承人、傅淑癸即陳宗昇之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宗昇最新系統表(據
相對人陳耀申、陳宇廷具狀陳報已向法院聲明
拋棄繼承,請向被繼承人陳宗昇死亡時戶籍所在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並將法院函覆結果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