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拍字第79號
代 理 人 沈美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耀申即陳宗昇之
繼承人、陳宇廷即陳宗昇之
繼承人、傅淑癸即陳宗昇之繼承人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陳宗昇之完整
繼承系統表(載明被繼承人陳宗昇之配偶、
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並說明各繼承人之存歿情形。)
二、請查明確認被繼承人陳宗昇之現繼承人為何人,若有異動,請具狀更正
本件相對人。(檢附相對人陳宇廷、陳耀申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之
陳報狀暨附件聲明
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家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