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法令判解系統
裁判書系統
:::
網站導覽
司法院首頁
行動版
網頁縮放
司法信箱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首頁
裁判書查詢
簡易案件查詢
除權判決查詢
公示催告裁定查詢
系統說明
:::
去格式引用
分享網址
名詞查詢
名詞收集
裁判易讀小幫手
友善列印
轉存PDF
分享
P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84號
聲 請 人 李東躍
上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蕭又榮、
債務人
陳秀子間請求
拍賣
抵押物
事件,
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陳秀子向
聲請人
借款新台幣1,000萬元之借款契約。
二、提出債務人陳秀子未依約清償利息、本金已視為到期、已喪失
期限利益
之相關未清償資料、契約書條款、催告函及收件回執等相關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