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拍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莊廣偉 
相  對  人  蔡瑋旂 

關  係  人  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瑋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瑋旂於民國111年8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墊款、買入光票、貼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9,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41年8月14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於㈠112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9,7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付息一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屆期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9,7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㈡112年7月24日向聲請人借款14,3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4日止,自借款日起,按月於每月24日付息一次,本金於借款期間屆滿時全數清償,詎屆期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尚積欠本金14,3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㈢111年8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期間自111年8月19日起至116年8月19日止,自借款日起,每月為一期,共分60期,按期於當期末月19日平均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19日繳付利息,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113年3月27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86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一般周轉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催告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授信約定書、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登記,且債務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形式上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蔡瑋旂、關係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蔡瑋旂、關係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相對人蔡瑋旂、關係人慶得農果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今仍未具狀表示意見,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土地:
土   地   坐   落
使 用
分 區
面 積
權利
範圍
地 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
大樹
興田
288
特定農業區
1843.52
全部
2
高雄
大樹
興田
289
特定農業區
802.39
全部
備註:
建物︰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 料 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  計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
135
興田段289地號土地
主要用途:農產品加工室
主要建材:鋼骨結構1層
1層:198.45
合計:198.45
X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0號
2
143
興田段288地號土地
主要用途:農產設施(集貨及包裝場所)
主要建材:鋼骨磚造1層
1層:385.4
合計:385.4
X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0號
備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