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王紀淳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請提出印有聲請人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大、小章之聲請
本票裁定執行狀(貴公司提出之
聲請狀僅有
法定代理人之印文)。
三、請確認
債務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兼相對人王紀「淳」是否有誤,如有誤,請具狀更正。(本票之印文為王紀「惇」)。
四、請具體載明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貴公司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惟聲請狀未載提示日之年、月、日)
五、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