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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珷文 
聲請人與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王紀淳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執行狀未有聲請人之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