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008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與
相對人沃爾國際租賃有限公司、王紀淳間聲請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聲請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書狀或筆錄內簽名;其不能簽名者,得使他人代書姓名,由聲請人或其代理人蓋章或按指印,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
本票裁定執行狀未有聲請人之蓋章,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且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