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6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或提供其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按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及住、
居所;聲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相對人駿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