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陳世昌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林冠伶聲請
本票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林冠伶於民國105年6月15日簽發、票號為CH533076號,票面面額為新臺幣80,000元,到
期日未載之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兌現,
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
云云。
三、查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狀及所提出本票上,未有記載相對人林冠伶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相對人林冠伶之最新
戶籍謄本,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故本院無法特定相對人林冠伶為何人,也無從就其有無
當事人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
行為能力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