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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8號
聲 請
人 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天贊
上列
聲請人
與
相對人
廖禮祺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如僅以
存證信函
向相對人為付款請求,
乃
與向付款人現實提出本票請求付款有別,而不生提示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