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406號
聲 請 人 林國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視利有限公司、朱泓愷、朱啓賢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
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自應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釋明
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
發票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