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陳憲弘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發票人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抑是「大玩實業有限公司」(本票發票人記載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唯蓋用的公司印文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兩者不一致)。
二、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對人陳憲弘之最新戶籍資料,查悉相對人陳憲弘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死亡,請補正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之現合法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
住居所,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相對人大玩實業有限公司南投營業所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