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許皓翔 
相  對  人  許亦祺 


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發 票 日
(民  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  期  日
(民  國)
票據
號碼
001
112年10月2日
500,000元
112年10月7日
778828
002
112年10月2日
500,000元
112年10月12日
778829
003
112年10月2日
500,000元
112年10月17日
778830
004
112年10月2日
500,000元
112年10月22日
778831
005
112年10月2日
500,000元
112年10月27日
77883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