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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票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張玉錦即星光工程行間請求
本票
裁定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本票提示日之年、月、日為何?(貴公司提出之本票,到
期日
之「日」部分有立可白塗改,且改寫處無發票人之簽章,又不能辨識改寫前之年、月、日為何,視為未記載見票即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