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王芸菁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擇凱、萊晟景觀設計公司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李擇凱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萊晟景觀設計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依
聲請狀所示,相對人已清償新臺幣110,000元,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