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三立地產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春蓉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林春蓉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本件本票到
期日(112年1月25日)在
發票日(112年12月26日)之前,請釋明
系爭本票有無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及具體提示之「年、月、日」為何?(付款之提示,係票據之執票人向付款人現實提出票據,請求付款之謂,該日期亦為「利息起算日」,且應等於或晚於發票日。
三、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