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始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JOSEPH MICHAEL LARA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林宏恩即毅展企業社、郭金雀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郭金雀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相對人林宏恩即毅展企業社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