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票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鉅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洪韻筑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二、相對人洪韻筑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
經查,聲請人公司名稱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變更為鉅璽有限公司,
本件於113年7月1日聲請時,聲請人公司名稱已變更,請於
聲請狀補正鉅璽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印及其
法定代理人林家漢之印文,以利本件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