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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審建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審建字第15號
原      告  慶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慶雲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律師
被      告  泓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劭玹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
    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公司所在地登記為「臺中市○○區○村路00號」,有被告之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原告係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亦無特別管轄規定之適用,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