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773號
原 告 旺珀有限公司
被 告 煒昌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100元(836720+4183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4334元(00000-0000),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