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86號
原 告 高可娣
被 告 郭蕙蘭 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爲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77條之14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請求命
回復名譽之
適當處分,於報紙登載道歉啟事,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
請求權,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86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
被告應將如
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YouTube社群發文移除,第二項係請求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一個月內,以被告所經營YouTube頻道帳號刊登如起訴狀附表二所示之道歉啟事6個月,第三項則係請求被告給付20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係屬因財產權起訴,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另訴之聲明第一、二項部分,
核屬均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
前揭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3,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00元【計算式:3,000元+3,000元+2,100元=8,1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100元,尚應補繳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