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訴字第948號
原 告 董秉家
被 告 劉安信
劉彥忠(原名:劉卜瑞)
理 由
一、
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
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1 項、第27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代墊款,
經查被告
戶籍地址均位於高雄市大寮區,有被告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
原告聲請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