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審重訴字第87號
被 告 莊陳金葉 住○○市○○區○○○街00巷00號 陳水美 住○○市○○區○○街00號
陳錦雲
原 告 黃清輝
黃冠偉
黃仙在
共 同 吳玉豐律師
被 告 陳文生
陳文明
上列
當事人間
分割共有物事件,
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反訴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
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准予合併分割,反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55,150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087+897+335)㎡×公告土地現值21,100元/㎡×反訴原告4
人權利範圍4/24=8,155,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