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小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王秀中
周崇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旗山簡易庭112年度旗小字第248號第一審民事小額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
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 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
乃指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或有關司法院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
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
上訴意旨:
開庭時被上訴人翁麗鳳在我向法官要求下始交付
答辯書繕本,且原審並未就我所提告各項事實攻防辯論。而被上訴人懸掛載有「沒衛生臭雞場」、「胎哥郎沒衛生臭畜生」等文字之紅布條及看板(下稱
系爭看板)謾罵對象確實是針對上訴人,蓋巷內雖有多處鄰居飼養雞鴨,但
兩造家在巷尾,被上訴人家四周只與我為鄰,系爭看板也面向我家,此外,系爭看版歷來懸掛於兩家界線增高設置之簡易圍籬,訴訟進行中方貼在被上訴人家二樓牆壁。另被上訴人翁麗鳳也多次向環保單位針對我家舉發養雞,兩造多次從住家爭吵至廟口至巷內,被上訴人也曾在網路上「六龜大小事」謾罵我,即系爭看板顯然是針對我。蓮花金部分,蓮花金之意涵應綜合全面解讀,在兩造3人吵架的場合顯具有惡意意涵,被上訴人說「不要哭 不要哭 得蓮花 得祝福」原審認定是為雞鴨祝福並不可信。況民間喪葬普遍可見蓮花金,且被上訴人周崇仁母親於民國110年才往生,被上訴人顯然可知蓮花金意涵,被上訴人翁麗鳳在所在二樓不斷重複說「不要哭 不要哭 得蓮花 得祝福」實為詛咒意涵。另被上訴人也曾在巷口罵我「有人被羅丹轟出來」,並拿著判決文公開在廟前宣讀部分不實內容,還在網路上刊登批判,這是一個普遍貧窮的巷弄,只有我住在羅丹,顯然是針對我,被上訴人
上開行為均長期對我造成莫大傷害等語。
三、
經查,上訴人所執上訴理由,乃係就原審之證據取捨及認定事實結果再為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或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稱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及符合該條款要件之具體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四、末按於
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32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裁判費用經確定為1,500元,自應由上訴人負擔,
爰併為確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文嵐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