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合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財團法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高雄中會九曲堂教會間請求給付工程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小本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合本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4,427,179元、1,085,4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996元、21,3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並逕將
繕本送達
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翁熒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