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20號
原 告 日昇暘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饒朝清即易行企業行
蔡嘉英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曾昱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日
言詞辯論終結。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
兩造爭議之
被告何時完工?是否有可歸責之逾期完工?部分,尚有事證待釐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因此命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114年12月11日下午3時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景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