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廣積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佐尹  
訴訟代理人  林祺祥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洪清泉  
訴訟代理人  劉炯意律師
            蕭宇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