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38號
被 告
林畊甫律師
原 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反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玖拾伍元,
逾期未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查
反訴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以民事答辯
暨反訴狀提起
反訴,主張其解除兩造間之承攬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79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反訴原告已給付之承攬報酬新臺幣(下同)2,016,888元,以及依同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反訴被告給付修繕費用26,000元,因而聲明請求反訴被告給付2,042,888元之本息,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
本件反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2,042,88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反訴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