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建字第49號
反訴 被告 石尚營造有限公司
即 原告
黃國瑋律師
曾怡箏律師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反訴原告關於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之反訴部分,及此部分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理 由
一、
按反訴之標的,如與本訴之標的及其
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其向被告
承攬「鹿野農村產業創生館
暨周邊環境改善統包工程」之「水電弱電消防工程」及「配管配線及設備安裝」工程(下稱鹿野工程),依
承攬契約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被告提起反訴,請求原告給付鹿野工程、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之追加工程款及保留款,就台東知本亞毅飯店及高雄軟體園區部分,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均不相牽連,依
上開規定,此部分反訴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此部分反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