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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救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NGUYEN NGOC SON(阮玉山)

相  對  人  森品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聲請人為外籍在台工人,因聲請人遭相對人違法解僱後,無任何收入,實無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份為證,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應信屬實。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13年度勞補字第73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由形式上審查,顯無勝訴之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