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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免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李靜華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趙禹任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明。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保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
(新臺幣)
債權比率
清算程序受償金額
(新臺幣)
依第141條繼續清償可再聲請免責金額
(新臺幣)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0,059
16.38%
4,200
38,94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00,349
8.81%
2,260
20,945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48,818
7.9%
2,027
18,78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835,417
49.93%
12,804
118,705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520,008
9.16%
2,348
21,777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22,863
0.4%
103
951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21,138
7.42%
1,902
17,640
合計
5,678,652
100%
25,644
237,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