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原告 曹建華
上列
當事人間113年度簡字第16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8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呂明龍
書 記 官 邱秋珍
通 譯 謝清英
原告 曹建華 到
被告 吳惠貞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元整,給付方式:
自民國114 年1 月15日起至123 年12月15日止,分120 期,
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壹仟元(匯入原告華南銀行永和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 ,戶名:曹建華之帳戶),如有
一期未按期給付,其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原 告 曹建華
被 告 吳惠貞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明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