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簡上字第121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凱昕(原名:蘇家瑀)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68,038元,應繳
裁判費為新臺幣18,8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曾
聲請本件
訴訟救助,
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駁回確定,自應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琬如
法 官 許慧如
法 官 陳芸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