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45號
本件應由彭德亮為
聲請人王道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程序人,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之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條、第169條第1項及第170條至前條之規定,於有
訴訟代理人時不
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上開所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第17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規定,上開規定於
非訟程序
準用之。
二、
經查,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後,其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13年4月26日變更登記為彭德亮,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按,是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緯程之代理權業已消滅,依法其程序自應當然停止,
惟彭德亮已於113年7月10日具狀聲明承受程序,依上開規定,自應由彭德亮為承受程序人承受本件程序,代表聲請人續行程序。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饒佩妮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