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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8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
人 高準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顏銘毅
上列
抗告人
與
相對人
賴自強、魯政華等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因抗告人尚未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翁熒雪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柔尹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