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周黃文安
郭敏慧律師
被 告 華尚建設有限公司
被 告 華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玉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
被告華尚建設有限公司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
起訴狀附圖所示之
地上物拆除騰空後,將占用之土地(面積11平方公尺)返還予原告,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7,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1㎡×公告土地現值47,000元/㎡=517,000元);第二項請求被告二人應連帶修復高雄市○○區○○段00○號建物之車庫、地坪,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9,769元(即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第三、四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1,100,000元、600,000元。茲以原告
前揭請求,價額應合併計算,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06,769元(計算式:517,000元+389,769元+1,100,000元+600,000元=2,606,7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