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38號
原 告 蘇修賢
陳秉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晉維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60,000元【計算式:80,000+100,000+200,000+180,000=56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