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補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周黃文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華尚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許可為
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朱玲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