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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補字第 1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陳宏鈞  


被      告  楊禎欽  
一、上列當事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原告訴請確認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上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252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第二項請求被告不得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11667號債權憑證(下稱系爭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原告強制執行;第三項請求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於民國86年1月23日所簽發,面額為新臺幣(下同)74,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100,000元,本票號碼分別為174760、174761、174762、174763、174764、174765、174766、174767、174768、174769、174770、174771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債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經核,原告上開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系爭債權憑證之債權,併阻卻前揭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揆諸首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自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02,746元【計算式:本金1,174,000元+自附表所示付款提示日起至本件起訴日(113年11月22日)前一日止之利息1,920,325元(計算式詳見附表,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程序費用101元+執行費用8,320元=3,102,74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琬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群育
附表:
編號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利息金額
1
74,000元
86年2月28日
113年11月21日
(27+268/366)
6%
123,131.15元

2
100,000元
86年3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237/365)
6%
165,895.89元

3
100,000元
86年4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206/365)
6%
165,386.3元

4
100,000元
86年5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176/365)
6%
164,893.15元

5
100,000元
86年6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145/365)
6%
164,383.56元
6
100,000元
86年7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115/365)
6%
163,890.41元

7
100,000元
86年8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84/365)
6%
163,380.82元
8
100,000元
86年9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53/365)
6%
162,871.23元
9
100,000元
86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7+23/365)
6%
162,378.08元
10
100,000元
86年11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6+358/366)
6%
161,868.85元
11
100,000元
86年12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6+328/366)
6%
161,377.05元
12
100,000元
87年1月30日
113年11月21日
(26+297/366)
6%
160,868.85元
小計
1,920,325.34元